2020-02-18

冯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不予批捕

参与律师

冯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不予批捕



主办律师:杨初


诉讼程序:侦查



【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冯某、陆某因结婚生子需要欲在郑州购买房屋。于某为陆某远房长辈,得知马某在国内有学区房出售,此房屋为马某与其前妻张某共同财产,房屋老旧但价格划算,遂将该信息提供陆某。陆某与冯某考虑后决定以冯某名义购买马某房屋,在于某的居间介绍下,双方同意以50万元人民币成交。


2017年9月,冯某作为买方与马某委托的代理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马某迟迟不能按约定先行办理过户,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即将届满,因房龄超过40年,冯某、陆某二人无法办理贷款,遂提出向于某借款50万元支付房款,于某碍于与陆某上下级又是远方亲戚的关系同意出借。同时,于某担心马某人在国外,万一房屋不能顺利交房过户,自己作为中介人和出借人就会非常被动,甚至会造成自己的损失,所以向马某提出要求代管房款作为马某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再向马某支付房款。对此,马某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11月出具了同意于某代管房款的委托书。


2017年11月底,陆某、冯某、李某、于某共同到银行办理转款,于某向冯某转账50万元人民币作为借款;冯某转账50万元给李某作为购房款;李某50万元房款当日存入于某账户作为履约担保,由于某代管。


冯某付款后马某迟迟不交付房屋,冯某于2017年12月将马某起诉至法院,通过调解由马某向冯某支付十万多元违约金同时马某还应继续向冯某过户房屋,在马某超过调解书期限仍未办理过户后,冯某于2019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


此时涉案房屋现居住人,马某的现任妻子董某,代表其与马某儿子马小某以虚假诉讼控告冯某等人,理由是董某代表马小某2017年8月底起诉马某要求支付抚养费并胜诉,声称马某与冯某等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并虚假诉讼以使马某规避对马小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并以虚假诉讼罪对冯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审查逮捕阶段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冯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是:1、冯某、陆某买房意愿绝对真实;2、冯某、陆某在向于某借款购买房屋后,归还了一大部分借款,交易真实;3、购房款又转回至于某处,是因马某在国外不能回国这一特殊情况才如此考虑,且有相关书证予以印证,不能仅此否认冯某、陆某与马某交易房屋的真实性;4、冯某基于想得到房屋等原因先支付房款后得不到房屋,只得起诉马某同样合乎常理;5、董某以及马小某对涉案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辩护效果】


辩护人与主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线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冯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及精神: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基于此罪的立法目的,即便是“部分纂改”行为都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只要行为人与他人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就依法享有诉权。本案冯某与马某交易真实,则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冯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